【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获取保候审
近日,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获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或建立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行为。
1.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社会风尚。
4.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罪辩护要点:
1. 行为人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即开设赌场在客观上需要同时具备控制性、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这四大特性。)
2. 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1)行为人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仅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未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的经营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行为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1)不参与利润分成、非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普通受雇佣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自行在赌场中向参赌人员放贷,未与开设赌场者有过意思联络,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3)虽然客观上有投资或者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等行为,但主观上无帮助开设赌场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
4.罪名变更。
开设赌场罪变更聚众赌博(赌博罪)
聚众赌博的最高量刑为三年,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可以达到十年有期徒刑。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
注意区分:“开设赌场” vs “聚众赌博”
赌博罪:
规模相对较小,成员相对固定,赌头常利用人际关系组织,且赌头通常也参与赌博。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特点。
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具有一定规模,参赌人员众多,往往有内部组织分工(如记账、发牌、望风等),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只要在特定时间地点,赌博活动就能进行。
肖建辉律师简介

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
肖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法律领域成绩突出,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肖律师带领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法律行业实战经验,办理过诸多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检察院不起诉、缓刑、法院变更及不予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及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等成功案例。
肖律师亲办的案件中,取保候审(含不予逮捕)超过60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16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29件。
2023年,肖律师被任命为中山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员。
肖建辉律师近年来亲办的具有影响性的部分刑事案件:
●冯某涉口罩诈骗案(2020年,中山公安局东升分局,30天保释后撤销案件)
●石某涉强奸案(2020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杨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年—2022年,(哪个法院)法院开庭后一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何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涉黑案(2020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珠海市金湾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最终金湾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呈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案(2023年案发,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查,最终呈某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实刑。庭前公诉人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对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呈某是全案唯一一个开庭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周某之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曾某等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20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等人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2022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全案唯一一人不起诉)
●梁某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涉案流水四千多万元,流水金额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经历延长侦查期及二次退查,台山市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贺某等人涉介绍卖淫案(2023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雷某涉盗窃保时捷豪车案(2024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建议。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没有任何退赔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适用缓刑)
●程某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24年,本案经历二次退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
●曾某涉敲诈勒索案(2024年,在没有获得全部被害人赔偿谅解的情况下,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当事人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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